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严谨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全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学术不端行为防治、科技伦理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
《实施细则》阐明了高校学风建设的意义、内容和适用对象。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和查处警示相结合的实施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教育厅“高校科技委学风建设与科研伦理组”是全区高校学风建设的监督管理机构,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了高校要设立学风建设考核机制、工作专项检查制度、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学术专项管理制度等。
《实施细则》明确了高校学风建设任务。包括:加强师生科研诚信教育、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作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科技伦理的审查与监管。
《实施细则》细化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轻重,阐明了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鉴别和结论,为高校学风建设与科技伦理审查办公室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学术依据。明确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及处理方式。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和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专门制定一章内容阐述科技伦理的审查与监管。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细则》要求相关高校要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明确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和监管制度。要求高校要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对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要求高校作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